第十九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业主公约或者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 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 的决定; (四)按照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五)遵守国家和省有关房屋装饰装修的规定; (六)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业主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业主义务.
《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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