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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北区为同一小区
作者: ping 时间:2025-02-13 浏览:560

结合查明事实,案涉小区内部虽通常称为南区、北区,但仅 是建成时间顺序不一致,对外仍统称为台北城上城小区,对内也 是由同一家物业公司管理。既然案涉小区的南、北区为同一小区, 并雇请同一物业公司,业主委员会在组织投票时就不能仅仅组织 南区业主投票,而不组织北区业主投票,仅组织南区业主投票显 然是不合适的,且结合原告提供的投票单等证据,无法证明投票 人都是南区业主。故针对 2023 年 4 月 2 日台北城上城小区开展 的业主大会,结合大会纸质表决票及电子票列表,显示参与户数 统计显示已投户数 1367 户,解聘 1243 户,续聘、弃权 124 户, 小区业主总户数为 2953 户,参与投票的业主仅为 1367 户,原告 - 12 - - 13 - 虽征集了业主意见,但业主人数及建筑专有面积数均未超过半数, 故原告方未能提供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经全体过半数业主的同意, 对于原告诉请被告立即排除妨碍,撤离信阳市平桥区台北城上城 小区,向原告办理移交手续、移交物业管理资料,本院不予支持。 结合查明的事实及双方的诉辩主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 典》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二百七十八条、《物业管理条例》第十 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二百四十 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 驳回原告信阳市平桥区台北城上城业主委员会的诉讼请求。 

 

2、案件受理费 50.00 元(已减半),由原告信阳市平桥区台北 城上城业主委员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 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 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付 巍 

二〇二五年二月八日

南、北区为同一小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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