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市,一场围绕台北城上城业主委员会备案登记的行政争议,历经一审、二审,最终落下帷幕。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为这起纠纷画上句号。
事情的起因是信阳同德置业有限公司以及几位业主,对信阳市平桥区平西街道办事处为信阳市平桥区台北城上城业主委员会出具的备案证明存在异议,认为该备案证明存在问题,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这份备案证明。
原审法院审理后发现,在备案证明涉及的业主委员会选举中,存在诸多细节值得关注。2017 年 7 月 28 日,平西街道办事处社会事务办公室发布了关于调整台北城上城小区业主大会筹备组人员的通知;同年 10 月 12 日,业主委员会委员补选结果公示,但公示未加盖公章;10 月 30 日,平西路居委会出具备案证明,确认了首届业主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然而,其中一位关键人物 —— 业主委员会主任严传俭的业主身份存在争议。严传俭曾在 2017 年 3 月 22 日出具房屋所有权放弃具结保证书,声明放弃某房屋所有权,归其妻所有,且当时房屋买卖合同上的买受人为其妻一人。直到 2018 年 11 月 5 日,严传俭才申请撤销该声明。原审法院认为,在 2017 年 10 月 30 日备案证明出具时,严传俭不具备小区业主身份,而只有小区业主才能成为业主委员会委员,所以街道办事处未尽审核义务,该备案证明应被撤销。
但案件在二审出现转折。台北城上城业主委员会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上诉人提出,被上诉人作为原告,不符合相关条件,同时认为业主委员会备案登记行为只是告知行为,不影响被上诉人合法权利,不可诉,且严传俭具有业主资格。原审被告也支持上诉人的观点,认为备案登记正确,其性质是公告,只要符合规定条件就应备案。
二审法院经审理,虽然查明事实与一审一致,但对案件性质和法律适用有不同看法。法院认为,物业监管部门对业主委员会成立的备案登记,只是一种公示,不会对业主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在本案中,街道办事处为业主委员会进行备案登记,并未对起诉的原告们应享有的合法权益产生实际影响,所以原告不是适格原告。根据相关条例,若业主委员会成员给业主造成损害,单个业主有其他救济途径。
最终,二审法院裁定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原审原告的起诉,并退回二审案件受理费。